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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吉丰民执恢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吉林济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长胜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济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保定长胜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勾宝存,李娟,刘总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吉丰民执恢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济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宋亚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辉,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保定长胜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定州市定曲路。法定代表人:勾宝存,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勾宝存,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保定长胜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股东,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被执行人:李娟,女,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保定长胜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股东,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被执行人:刘总路,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保定长胜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股东,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济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长胜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勾宝存、李娟、刘总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吉丰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保定长胜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限期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案于2010年6月1日恢复执行,2010年12月28日扣划被执行人保定长胜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400元。余欠款在执行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20000元,本案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9)吉丰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并履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