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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浔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陈某某以与被申请人徐某某、李某某发生民间借与徐某某、李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浔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徐某某。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陈某某以与被申请人徐某某、李某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某某、李某某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徐某某、李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2.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厉强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张天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