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字第466-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466-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安,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全心,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中铁大桥局三公司武汉二七长江大桥正桥Ⅲ标段项目部、中铁大桥局三公司武汉二七长江大桥正桥工程(2、3)、中铁大桥局三公司武汉二七长江大桥配套工程Ⅳ标段项目经理部、中铁大桥局武汉二期长江大桥项目部、中铁大桥局三公司武汉二七长江大桥上跨铁路工程项目部系被执行人中铁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上述单位应对被执行人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中铁大桥局三公司武汉二七长江大桥正桥Ⅲ标段项目部、中铁大桥局三公司武汉二七长江大桥正桥工程(2、3)、中铁大桥局三公司武汉二七长江大桥配套工程Ⅳ标段项目经理部、中铁大桥局武汉二期长江大桥项目部、中铁大桥局三公司武汉二七长江大桥上跨铁路工程项目部为本案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三公司武汉二七长江大桥正桥Ⅲ标段项目部、中铁大桥局三公司武汉二七长江大桥正桥工程(2、3)、中铁大桥局三公司武汉二七长江大桥配套工程Ⅳ标段项目经理部、中铁大桥局武汉二期长江大桥项目部、中铁大桥局三公司武汉二七长江大桥上跨铁路工程项目部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401118.64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广平审判员 王维明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刘晨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