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绍辖终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沈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沈斌;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浙绍辖终字第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东路**建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晓军,总经理。 上诉人沈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商初字第27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存在任何合同或债权债务关系,被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依法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向其借款,因此接受货币的一方应为上诉人,也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持上诉人于2011年9月23日出具的借条向原审法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被上诉人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接受货币方,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诸暨市。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哲宇 审判员  蒋丽萍 审判员  陆卫东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何玉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