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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十堰市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十堰市瑞达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瑞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347号原告十堰市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重庆路。法定代表人李维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屈晓鸿,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十堰市瑞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江苏路阳光花园*栋*单元***号。法定代表人柴旺云。原告十堰市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市瑞达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十堰市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要求保全被告十堰市瑞达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重庆路时代花园1、3号楼2591.3平方米地下车库在内的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十堰市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位于重庆路28号建筑面积2027.66平方米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十堰市瑞达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重庆路时代花园1、3号楼2591.3平方米地下车库。二、冻结十堰市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重庆路28号1栋建筑面积2027.66平方米房屋的过户、抵押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京郧审判员  王爱武审判员  徐照新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彭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