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河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吴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晓杰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郭新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