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吴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晓杰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郭新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