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潘某某、施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潘某某,施某某,金某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34-1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岑某某。被告:潘某某。被告:施某某。被告:金某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潘某某、施某某、金某某、徐某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650000元的范围内查封被告徐某名下的座落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实验公寓6号楼1602室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某名下的座落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实验公寓6号楼1602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00600646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智君代理审判员 朱吉锋人民陪审员 周良乔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