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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执民字第2267-226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邵红峰、张军等与祁国祥、高文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红峰,张军,陈国庆,祁国祥,高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绍执民字第2267-2269号申请执行人:邵红峰。申请执行人:张军。申请执行人:陈国庆。被执行人:祁国祥。被执行人:高文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绍商初字第359、360、3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祁国祥所有的位于绍兴县柯岩街道梅墅水庄东区25幢103室住宅(建筑面积109.63平方米,含装潢,详见绍中评字(2012)第7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新祥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丁卿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