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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00413号原告杜某某,女,生于1981年4月21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世文,南郑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68年7月4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杜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陈 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