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雁民执字第58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皮惠阶与江崇经、蔡娓姬、郭永忠、李洪恩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惠阶,江崇经,蔡娓姬,郭永忠,李洪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民执字第588-1号申请执行人皮惠阶。被执行人江崇经。被执行人蔡娓姬。被执行人郭永忠。被执行人李洪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皮惠阶与被执行人江崇经、蔡娓姬、郭永忠、李洪恩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三终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雁民执字第588号执行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贾宇润执行员  李 涛执行员  杨 波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栗德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