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滕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汤光乾与隋华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光乾,隋华文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滕民初字第61号原告:汤光乾,男,1951年2月10日生,住荣成市。被告:隋华文,男,1957年5月8日生,住荣成市。原告汤光乾与被告隋华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汤光乾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光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汤光乾负担。审判员 于飞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高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