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荣滕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汤光乾与隋华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光乾,隋华文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滕民初字第61号原告:汤光乾,男,1951年2月10日生,住荣成市。被告:隋华文,男,1957年5月8日生,住荣成市。原告汤光乾与被告隋华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汤光乾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光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汤光乾负担。审判员  于飞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高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