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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一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程发柱、张德梅与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大谭郢村民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发柱,张德梅,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大谭郢村民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208号原告:程发柱,农民。原告:张德梅,农民。委托代理人:潘永荣,退休职工。被告: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大谭郢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十字镇谭墩街道。负责人:谭中树,该村民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发柱、张德梅与被告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大谭郢村民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发柱、张德梅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发柱、张德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发柱、张德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少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