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商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孙云与张新平、张清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平,孙云,张清佳,浙江晓柏人造板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平。委托代理人:徐明福、沈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云。委托代理人:朱力勤、费小玲。原审被告:张清佳。原审被告:浙江晓柏人造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子飞。上诉人张新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1)嘉南商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新平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新平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新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4元,减半收取5052元,由上诉人张新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春审判员 苏 江 平审判员 全 淑 芳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金 孝 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