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东执民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娄品臻、陈晓红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娄品臻,陈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张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敏,该××员工。被执行人:娄品臻。被执行人:陈晓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娄品臻、陈晓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23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