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218-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吴泽银与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美国世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芳,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美国世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218-241号申请人曾芳等24人(名单详见附表)。委托代理人张小伟,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林,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14号新世纪酒店1424-1426房。法定代表人韩予苏。被申请人美国世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彭年广场3101-3105。代表人CHRISTOPHERGLENNWELLS。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申请人与上列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受案号:深福劳仲案字(2012)188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上列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79784.5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美国世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名下价值1079784.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 黄伟强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胡征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