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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阜民二终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20-07-01

案件名称

孙桂英、张殿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孙桂英;张殿楼;吕庆媛;吕庆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二终字第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桂英,女,1958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委托代理人刘宏艳,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殿楼,男,1946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原审被告吕庆媛,女,1983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原审被告吕庆月,女,1988年6月22日生,汉族,学生,现住阜蒙县。二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宏艳,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桂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阜蒙县人民法院(2010)阜县民二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桂英及委托代理人刘宏艳,被上诉人张殿楼,原审被告吕庆媛、吕庆月的委托代理人刘宏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蒙县人民法院(2010)阜县民二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阜蒙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耿文革审 判 员  周雪峰代理审判员  崔立春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