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广排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241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广排(曾用名:王广忠),男,汉族,1963年11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小学文化,务工,家住临沭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广排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广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07年元旦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广排伙同李文猛、王传飞、王西殿、王强(均已判刑)爬窗进入本区宁波保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仓库,窃得塑料粒子30包(价值人民币9000元)。2.2010年5月7日至8日,被告人王广排伙同王广江、王庆运(均已判刑)爬窗进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新盛纺织机械帘子布厂仓库内,窃得1100dtex/320f(HMLS)产业用聚酯工业丝80筒(价值人民币7920元)。3.2010年5月下旬,被告人王广排伙同王广江、王庆运翻墙进入江苏省无锡市群力钢件有限公司车间,窃得聚氨酯滚轮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550元)。2011年9月9日,被告人王广排主动到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广排主动退赃人民币9000元。王广江已退还赃款人民币124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广排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李文猛、王传飞、王西殿、王强、王广江、王庆运的供述,被害单位员工毛亚玲、单振新、张宝林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鉴证结论书,暂扣款票据,抓获经过、押解情况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并由(2009)甬仑刑初字第664号刑事判决书、(2010)甬仑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2010)惠刑初字第0355号刑事判决书及(2011)惠刑二初字第0011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广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广排有自首情节,已退还全部赃款,又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广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 许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