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新浦镇旭超五金配件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新浦镇旭超五金配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369号申请人:慈溪市新浦镇旭超五金配件厂(组织机构代码证:L0962166-6)。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西街村。负责人:徐龙法,该厂业主。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沈澈,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慈溪市新浦镇旭超五金配件厂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0946672的慈合行附海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6月14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附海镇荣兴紧固件厂、收款人温州市三翔标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慈合行附海支行、背书人温州市三翔标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新浦镇旭超五金配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新浦镇旭超五金配件厂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