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西湖保安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西湖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62号原告: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晓东。委托代理人:胡杰。被告:杭州西湖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诗林。委托代理人:张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西湖保安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西湖保安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3元,减半收取2246.5元,由原告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群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曹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