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禹民一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096号原告:尹某,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曹舜,蚌埠市长青乡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无业,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童德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