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雷尊良诉王建、成都胜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尊良,王建,成都胜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409号原告雷尊良。被告王建。被告成都胜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治敏。委托代理人都国全。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负责人叶畅。委托代理人朱林,系该公司职员。原告雷尊良诉被告王建、成都胜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雷尊良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起诉,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尊良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尊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尊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郭红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