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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于晓妮与梁焕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妮,梁焕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534号原告:于晓妮(身份证号:370283198306042425),农民。被告:梁焕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晓妮与被告梁焕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晓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晓妮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冯雅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