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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吴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沈某某、刘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某某,沈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吴保字第25号申请人:程某某。被申请人:沈某某。被申请人:刘某某。关于申请人程某某与被申请人沈某某、刘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沈某某、刘某某银行存款1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小明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