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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图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图们市明盛供热有限公司与文明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明盛供热有限公司,文明勋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156号原告图们市明盛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明星,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桂峰,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文明勋,住图们市,其它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明盛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明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图们市明盛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明盛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娜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董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