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琳诉被告陕西天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琳,陕西天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51号原告:张琳,女,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丽娜,陕西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天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恩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琳诉被告陕西天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琳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张琳负担。审判员  刘彧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宋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