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下催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绍兴市兆山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市兆山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下催字第113号申请人:绍兴市兆山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第3060005120214572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8月23日,出票金额238800元。出票人: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账号:66851101009336,付款行:广发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温州金鼎汽摩部件有限公司,账号:333-225901040006676,开户银行:龙湾农行海城分理处。持票人:绍兴市兆山建材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绍兴市兆山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延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李 川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樊俪(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