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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湛开法民一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谭某与郑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郑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湛开法民一初字第47号原告谭某,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被告郑某1,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原告谭某与被告郑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海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诉称:2002年8月,原告与被告相识恋爱。2002年农历12月10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双方在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山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了一男孩。在婚后生活过程中,因被告染有吸毒恶习,我多次劝解被告戒除毒瘾,反而遭到被告的辱骂和殴打,且被告对婚生男孩不关心和照顾,致使双方感情不和。自2006年起,我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我认为,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郑某2由原告抚养;3、婚姻存续期间位于湛江市××××龙安村钢筋水泥混合结构平间一间归原告所有。被告郑某1不出庭,也不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原、被告相识恋爱。2002年农历12月10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原、被告在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山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了一男孩郑某2(2005年8月13日出生)。在婚后生活过程中,由于婚生男孩郑剑勇五官有缺陷,被告缺少对儿子关心和照顾,且原告怀疑被告染有吸毒恶习,因此,导致双方感情不和。原告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被告缺少对婚生男孩郑某2关心和照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引起婚姻纠纷,被告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染有吸毒恶习且经常对其殴打,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如果原告能既往不究,被告能在往后的生活中改正错误,双方加强沟通、互相尊重,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据此,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视为其对自己相应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谭某与被告郑某1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海青二0一二年三月八月书 记 员  吴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