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蔡浩与被告尹洪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浩,尹洪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399号原告蔡浩,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尹洪波。原告蔡浩与被告尹洪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请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人民币30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闯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党荣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