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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兵与被告王怀祥、叶根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王怀祥,叶根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854号原告:李兵,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本市人,无业,住本市潘集区袁庄路东村筑路处大院140号,身份证号340406198011202818。委托代理人:朱刚,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怀祥,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本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市谢家集区谢三村一村北区64号楼1单元8室,身份证号340404196704060814。被告:叶根勤,女,1966年7月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区谢三新二村南区20-2-2室,身份证号34040419660720082X。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树桐,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东,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兵与被告王怀祥、叶根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兵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兵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兵负担。审判长 丁 婕审判员 宋成凤审判员 柏松桦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李前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