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一终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尚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某,陈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0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尚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尚某又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尚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尚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尚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志刚审判员 李少学审判员 王连军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秦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