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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唐美与章国松、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美,章国松,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唐美。法定代理人:唐德成。委托代理人:李嘉宾,南充市南部县南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国松。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陈燕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美诉被告章国松、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茅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