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胡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陈汀。委托代理人:陈露霏。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李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