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贾吴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胡立伟与王汝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伟,王汝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贾吴商初字第38号原告胡立伟,无职业。被告王汝兵。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立伟诉被告王汝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夫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2年2月29日,本院向原告胡立伟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原告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立伟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贺夫建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耿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