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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崔炎贵与吴陈周、吴纯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炎贵,吴陈周,吴纯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030号原告崔炎贵,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凌,陕西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陈周,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吴纯花,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种艺东,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炎贵诉被告吴陈周、吴纯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炎贵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炎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7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崔炎贵承担。审 判 长  王新权代理审判员  左 立代理审判员  申 洁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边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