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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襄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翟某某、任某某等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任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176号原告翟某某,女,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原告任某某,男,1972年9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任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审判长  陈素娟审判员  张双召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任晓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