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襄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翟某某、任某某等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任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176号原告翟某某,女,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原告任某某,男,1972年9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任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审判长 陈素娟审判员 张双召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任晓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