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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平度市中医医院与于锡宽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中医医院,于锡宽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420号原告平度市中医医院。住所地,平度市杭州路38号。法定代表人张绍初,院长。被告于锡宽,男,194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中医医院与被告于锡宽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度市中医医院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中医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平度市中医医院负担。审 判 长  王海霞审 判 员  雷鸿春人民陪审员  张新颖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