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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徐安青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安青,叶红娣,北京全明星青少年活动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1230号申请执行人徐安青,男,住上海市长宁区。申请执行人叶红娣,女,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北京全明星青少年活动中心,住所地本区太平街**号。法定代表人范伟,经理。徐安青、叶红娣诉北京全明星青少年活动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7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安青、叶红娣以北京全明星青少年活动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全明星青少年活动中心给付机票款等共计488257.52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全明星青少年活动中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全明星青少年活动中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全明星青少年活动中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全明星青少年活动中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昊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程中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