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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涛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93号原告王涛,无业。被告刘辉,系十堰市顺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王涛诉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诉讼费5800元,由原告王涛负担3190元。代理审判员  何源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