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盛学芳与杨士文、王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学芳,杨士文,王礼芳,刘运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778号原告:盛学芳,女,汉族,1970年11月生,住六安市。被告:杨士文,男,汉族,1969年8月生,霍山县人,住六安市。被告:王礼芳,男,汉族,1968年6月生,霍山县人,住六安市,系杨士文之妻。被告:刘运宏,男,汉族,1963年4月生,六安市金安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住六安市振华山庄A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学芳与被告杨士文、王礼芳、刘运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15万元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提供15万元存款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盛学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士文位于六安国际汽车城F6幢6单元601室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买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汪 俊审判员 何修胜审判员 于月华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张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