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齐某与聂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聂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21号原告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闫军。被告聂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聂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 刘挺进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白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