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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齐某与聂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聂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21号原告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闫军。被告聂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聂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  刘挺进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白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