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涉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彦彬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彦彬,宋俊柱,宋彦军,宋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涉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叶军利。被执行人王彦彬。被执行人宋俊柱。被执行人宋彦军。被执行人宋春海。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彦彬等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0000元借款。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0)涉执字第10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玉龙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刘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