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鸡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瑞娟与被告侯进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娟,侯进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鸡民初字第88号原告王瑞娟,农民。被告侯进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娟与被告侯进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娟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娟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瑞娟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韩 爽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李晓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