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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245号原告:李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张胜华,安徽省无为县蜀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