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恩福、康玉翠与安徽省利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王恩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恩福,康玉翠,安徽省利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王恩芳,王恩才,王恩贵,王恩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恩福,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康玉翠,女,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利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表人:范大庆,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恩芳,女,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恩才,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审第三人:王恩贵,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审第三人:王恩友,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王恩福、康玉翠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利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王恩芳、王恩才,原审第三人王恩贵、王恩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1)利民一初字第13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王恩福、康玉翠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恩福、康玉翠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恩福、康玉翠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韩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