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沧州市供销社第一土产杂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供销社第一土产杂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文俊租赁合同一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新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沧州市供销社第一土产杂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强制执行。依照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新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凤祥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胡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