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28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六安市xx汽车运输服务有���公司与瞿某某车辆挂靠经营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2882号原告:六安市xx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瞿某某。原告六安市xx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瞿某某车辆挂靠经营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六安市xx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将其车辆挂靠在我单位,但不履行相应义务,现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车辆挂靠关系,并承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委托服务合同、机动车行驶证各一份,证明双方挂靠经营关系。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有关证据。经庭审举证和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的证据一及证据二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审理查明,2007年7月3日,原告六安市xx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一份委托服务合同,约定被告皖XXXX**货车挂户于原告,原告每年收取管理服务费3000元。合同还规定被告对其车辆必须按时参加保险和及时续保,被告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法规及时足额地缴纳各种费、税,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将上述车辆挂户于原告进行营运。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进行续保和年审,为此,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告间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被告违反合同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六安市xx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瞿某某的皖XXXX**货车车辆挂靠关系。案件诉讼费用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新审 判 员 王薇薇人民陪审员 汪永俊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