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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舟普商初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乐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乐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普商初字第277-1号原告倪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某。被告乐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乐某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主债务人陈平被市公安机关以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立案侦查,陈平是否构成犯罪直接影响本案的担保合同的效力,而陈平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尚未审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赵智广审 判 员  袁承志人民陪审员  应伟海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代书 记员  郑 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