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利杰诉被告李二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杰,李二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545号原告李利杰,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李二丰,男,现年3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杰诉被告李二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相合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