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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利杰诉被告李二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杰,李二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545号原告李利杰,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李二丰,男,现年3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杰诉被告李二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相合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