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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34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3449号原告:王某(曾用名王申)。委托代理人:XX刚,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董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杨守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