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34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3449号原告:王某(曾用名王申)。委托代理人:XX刚,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董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杨守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