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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港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大榭开发区凯迪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亨润塑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大榭开发区凯迪机械有限公司,宁波亨润塑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港商初字第19号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凯迪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30708-5)。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七顶山路33号。法定代表人:胡嘉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昌威,宁波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亨润塑机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27983)。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区域工业区G8小区。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凯迪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亨润塑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亨润塑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凯迪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凯迪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凯迪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 烨 搜索“”